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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与鉴定

授课机构:舟山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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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与鉴定
一、职业培训 (一)企业在职工培训方面的责任 1.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培训的规章制度,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对职工进行在岗、转岗、晋升、专业
  培训,对学徒及其他新录用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 2.企业应将职工培训列入本单位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培训经费和其他培训条件。 3.企业应将职工培训工作纳入厂长(经理)任职目标和经济责任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主   
  管部门的监督与考核。 4.企业应结合劳动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制度。 5.企业对经批准参加脱产培训半年以内的职工,应发放基本工资、奖金及相关福利待遇。 6.参加由企业承担培训经费的脱产、半脱产培训的职工,应与企业签订培训合同。企业应按培训合
  同的规定,保证职工的学习时间,创造必要的学习条件,发挥所学专长。 (二)职工在培训方面的责任 1.职工应按照国家规定和企业安排参加培训,自觉遵守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有义务向本企业其
  他职工传授所学的知识和技能。 2.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必须经过技术等级培训,参加职工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3.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4.职工应履行培训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搞好本职工作。 (三)职工培训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根据《企业职工培训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以下规定提取、使用职工培训经费: 1.职工培训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取,企业自有资金可有适当部分用于职工培训; 2.职工培训经费应根据企业需要,安排合理比例用于职工技能培训; 3.企业用于引进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培训费用可以在项目中列支; 4.工会用于职工业余教育的经费,由各级工会掌握使用; 5.企业职工培训经费应合理使用,当年节余的可结转到下一年使用。 (四)对企业违反职工培训规定的处理规定    企业违反《企业职工培训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或经济综合部门对直接责任者和企业法人代表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1.不按国家规定组织开展职工培训的; 2.侵占职工培训校舍,损害培训教师或管理人员正当利益,影响培训工作正常进行的; 3.强令未经培训的职工上岗作业的; 4.不按国家规定使用培训经费或将培训经费挪作他用的。 二、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 (一)《工人考核条例》的主要内容    《工人考核条例》是我国劳动力管理和培训的一项重要行政法规,经国务院批准,劳动部于1990年7月12日正式发布实施。    《工人考核条例》共7章32条,其主要内容是: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招用的工人,一律要经过职业技能考核,实行择优录用,双向选择;就业后,无论上岗、转岗、晋级,都要经过培训和考核。《工人考核条例》对考核的种类、内容、方法、组织和管理以及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等都作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指出,工人考核要与使用相结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科学化、正规化工人考核制度的建立。 (二)对工人考核的目的和内容     对工人进行考核的目的,是为了调动工人生产劳动和学习政治、技术业务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工人队伍素质,因此,对工人的考核应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实际 技术业务水平等三方面内容。其中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主要包括遵守宪法、法律、政策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树立良好职业道德等方面。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主要包括完成产生任务的数量和质量,解决生产工作中技术业务的问题,传授技术经验的成绩以及安全生产的情况等。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主要是按照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或《岗位规范》进行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核。 (三)对工人考核的主要方法     根据《工人考核条例》的规定,工人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是在班组日常管理的基础上进行的。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在班组日常管理的基础上,可以采用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方法,明确评分标准,定期进行。技术业务理论考核以笔试为主,操作技能考核可以结合生产或者作业项目专门组织分期分批进行,也可以选择典型工件或作业项目专门组织进行。技术业务水平考核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为合格。工人思想政治表现、产生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三项考核成绩均合格的,即为考核合格。 (四)职业技能鉴定     职业技能鉴定是依据职业技能标准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1993年劳动部颁布了《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对我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的基本问题作出规定。 (五)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1993年劳动部颁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中规定,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有:(1)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凡属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逐步实行职业技能鉴定;(2)企业、事业单位学徒期满的学徒工,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3)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类人员,根据需要,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六)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中规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是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具体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事业性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有两类,一类是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另一类是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七)劳动者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具体规定     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规定,劳动者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可向当地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提出申请,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 (八)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的具体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中规定:“单位或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规定缴纳鉴定费用。(一)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支付项目是: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的费用;(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劳动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工人考核费用开支的规定》,由当地财政、物价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九)职业资格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所谓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我国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根据规定,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毕业生,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到技术工种岗位就业。 (十)实行技师聘任制度的工种及聘任比例限额的具体要求     1987年7月15日劳动人事部发布的《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几点意见》中规定,技师聘任制要在现有技术较复杂的工种中实行。例如,机械行业首先在技术等级到达7、8级的技术工种中实行。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劳动人事部和国务院各行业归口部门分别联合下发的有关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都作了具体规定。聘任的比例限额计算,以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的技术工人总数为基数,全国的比例限额严格控制在2%以内。 (十一)技师的任职条件     根据劳动人事部1987年6月20日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度的暂行规定》,技师的任职条件是: 1.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较好的职业道德; 2.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或经业余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3.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4.具有丰富的产生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产生中的工艺难题; 5.具有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

舟山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简介

舟山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于2002年6月7日在城西河路20号注册成立,(行政区号330902,邮政编码316000),公司成立之初主要经营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前培训、失业职工转岗培训及其他职工培训任务,注册员工人数为10人,注册资本134万元人民币
地址 城西河路20号
行政区号 330902
注册资金 134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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